有洗发水,沐浴露可用中药目录以及常添加的中药这一类的文件吗?
答:化妆品原料使用应符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和《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
新备案系统中注册人和备案人可否是同一人,对人员是否有具体的资质要求?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十八条明确:“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是否允许一个质量*负责人同时兼任多个委托方(备案人或品牌方)的情形呢?还是说系统关联身份证后,每一个质量*负责人只能专职于一个企业?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二条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4项明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相应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化妆品生产相关质量管理经验。
特别提醒:《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十一条明确:“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化妆品质量*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九条明确:“企业应当设质量*负责人,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具备化妆品质量*相关专业和法规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具体标准以正式颁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