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金证是中国首批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代理咨询机构,拥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授权代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签约咨询公司,中国国家食品监督(CFDA)*会咨询会员单位,国家食品监督化妆品食品审评中心合作*库成员单位,2017年被认定为**企业,拥有自己的八项软件著作权。
中国化妆品法规对化妆品产品配方有着严格的要求。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工作中配方审核的注意事项如下。
1.配方必须含有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
2.配方中是否含有禁用成分或新原料。
3.复配成分,即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组成化妆品原料成分,注意有些成分在配方表中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如椰油酰胺丙基必须和水、复配形成复配物形式,不能单独以“椰油酰胺丙基”成分出现在配方中。
4.成分的CAS号,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应提供该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如矿油、矿脂等。
5.着色剂必须标注CI号即颜色索引号。
6.变性,需标准变性剂名称及用量。
7.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其具体部位。
8.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里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9. 总配方表需含有确定的产品中外文名称,并确保成分含量总和为*。
儿童用化妆品属于teshu人群使用,对产品的配方成分要求更高。儿童用化妆品备案与一般化妆品备案的程序和资料要求差别不大,关于儿童用化妆品备案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申报企业应根据儿童的特点,对儿童化妆品所使用原料进行*性风险评估。
2.应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冲洗),加强对配方中使用香精、阳离子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儿童化妆品的*性风险评估。
3.儿童产品应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规定。儿童用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可以放在该项,应包括基于*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并应针对申报产品进行科合理地闻述,且不应与申报资料中的其他内容(如标签、配方、工艺等)相矛盾;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完整,应结合配方所用原料进行分析。对涉及《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应结合限制要求进行阐述。
依据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可以分为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国产化妆品申请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②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
③产品名称;
④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⑤产品执行的标准;
⑥产品标签样稿;
⑦产品检验报告;
⑧产品*评估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整改使其符合相关要求,方可成功通过注册或备案。如果您是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对注册或备案需要的资料毫无头绪,请联系我们,我们时刻等待您的来电咨询,为您提供的服务。
9月21日,局网站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宣称评价原则》(征求意见稿)之后又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的法规文件和国家标准主要有:原质检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00号令)、原国家食品发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统一规范和创新调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相关法规相比较有如下新增亮点:
1.具有包装盒的产品,“产品名称”“使用期限”应当同时在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
2.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
3.使用期限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形式外,也可采用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的形式标注。另外需强调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4.小规格包装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还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可以标注在内置说明书或电子标签中。以电子标签形式进行标注的,应当在其图码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并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
5.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摘要应当在局的网站公布,摘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评价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及评价机构信息。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原料的,应当与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应当不低于使产品达到所宣称的有效量。产品的宣称经过人体评价试验有效的,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已经过评价验证”。
6.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管理,进行实时调整。
7.提出“标签瑕疵”,即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存在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缺少引导语、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二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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