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中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一致,汉语拼音名应正确。
2.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3.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枚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例如精华素、精华、口红、唇彩、唇釉。
4.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5.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6.产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应在中文标签中解释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含外文字母)除外,例如维生素C、辅酶Q、BB、CC。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juedui化的词语。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3.医学名人的姓名。
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在命名依据中应有说明,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也应标注说明。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广告法禁用宣称: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guojia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使用“guojia级”、“zui高级”、“zui佳”等用语。
3.含有yinhui、seqing、dubo、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4.涉及guojia主权、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