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对化妆品*性的基本要求
《欧盟化妆品法规》对化妆品没有进行分类管理,而是对所有产品采用了统一管理的方式。化妆品上市前需进行备案,但欧盟不对化妆品进行逐一检测,而是强调企业自律和责任风险,要求企业*的化妆品负责人完成包含产品原料、产品*性等内容的统一备案,并且承担化妆品上市后的产品*责任。
美国对化妆品的管理主要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D&CAct)。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将化妆品定义为“用于人体清洁、美化、提升吸引力或改变外观的产品”,而“用于诊断、缓解、缓解、**或预防疾病”的产品则属于药品。所以在美国,一般所指的“化妆品”FDA划分成化妆品和非处方药(OTC)药品,并且同一个产品既可能是化妆品,也可能是药品,例如含氟牙膏,因为它既可以宣称清洁功效,也可以宣称预防龋齿功能,所以它既可能属于化妆品也可能属于药品,或者同时属于化妆品和药品。在管理上,如果一个产品同时属于化妆品和药品,那么该类型的产品需要同时满足化妆品和药品的管理要求。另外美国对肥皂进行了单独的分类,且不受FD&CAct管理,具体的区分方式需要根据产品的成分以及其预期使用用途进行划分。美国的化妆品监管模式与欧盟类似,以企业自律、上市后监管为主,不强制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需通过FDA的批准,但销售该产品的公司或个人对其*性负有法律责任,OTC类药品如果符合美国药典中OTC类药物专着(Monograph)的要求,也不需要FDA批准,仅作简单备案即可,对于不符合Monograph要求的OTC类药品则需要经过FDA的批准后才能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