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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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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浙江省 宁波 海曙区人寿大厦
  • 姓名: 夏颜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广东省药监局对化妆品包材标签等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0-09-22点击次数:80

如下问题无明确法规文件指引如何操作,特此留言咨询:

问题1:生产企业在现有车间基础上扩建,同步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地址也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地址范围大于原地址),那旧版包材(地址为变更前地址)能否正常过渡生产使用?

问题2:产品由备案人委托两家企业A和B生产,按正常完成备案(委托方关联A和B),当其中A的生产许可注销后,那该包材(标注有受托企业A和B)还能否继续在B工厂生产消耗? 

问题3:产品由企业A委托企业B生产,且正常完成备案,当企业B生产许可注销后,企业A还能否继续销售企业B在注销日期前所正常生产的产品?


答:问题1、2:包材使用应符合法定要求,企业应自行管控好包材印刷数量和使用;法律法规另有明确的过渡期的遵从其规定。问题3:可以。

Q

化妆品对内包材标签有要求吗?如一款产品我在外*已印刷了全部标签内容,那内包是否必须要印产品名称和规格?如内*印刷了英文,此英文已在外包装上做过中文解释了,那内*是否需要再次解释中文?非特备案是,内包图片是否必须上传?


答:《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的“4 标签的形式”明确:“根据化妆品的化妆品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10号)明确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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