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就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枚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4.化妆品成分表,在化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注化枚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当缩小字体,或采用GB5296.3中*4章b)、C)的形式标注。 5.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应标注在化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8.*警告用语,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枚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警告用语。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