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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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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浙江省 宁波 海曙区人寿大厦
  • 姓名: 夏颜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的规定

时间:2020-07-21点击次数:84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06月29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小编现提炼出关于化妆品产品规定并汇总成思维导图,仅供大家参考。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用于染发、烫发、**、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产品名称;(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六)产品标签样稿;(七)产品检验报告;(八)产品*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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