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命名禁止内容

2020-07-31 浏览次数:44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3.医学名人的姓名。
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在命名依据中应有说明,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也应标注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广告法禁用宣称: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使用“**”、“较高级”、“较佳”等用语。
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4.涉及国家主权、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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